湖北黄冈大道项目采购涉嫌违法招标 曾定向议价

26.08.2014  17:01

  本报记者王桂元

  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然而,湖北黄冈大道工程项目,在玻璃钢管采购招标的评标阶段,招标人公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一投标厂家议价。该厂家两次调整价格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这一违规行为遭到其他投标人的质疑。

  开标后两次定向议价

  湖北黄冈大道是由湖北路桥集团公司承建、正在建设中的黄冈市的“门户主干道”。工程项目需要招标采购玻璃钢管14.5万米。

  2013年12月17日,湖北路桥集团公司对七家供应商发布询价函。12月24日,湖北新世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公司)、黄冈科晟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密封提交报价文件。

  12月25日,路桥集团公司召开招标评审会,对四家投标单位标书进行开标、评审。新世公司报价最低,为354.9万元,却未能中标。中标的是报价为371万元的黄冈科晟公司。

  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开标之后的12月30日,招标小组两次约见黄冈科晟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冈科晟公司两次降价。第一次黄冈科晟公司将报价调整为369万元,第二次黄冈科晟公司调整报价为351.4万元。最终,黄冈科晟公司被招标小组列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前就已定向采购

  湖北新世公司本以为自己报价最低,又是玻璃钢纤维复合管制造、销售的专业公司,可以顺利中标,没想到报价第三的黄冈科晟公司经过两次调整价格却成为了中标候选人。

  “那是一次伤心的经历,我们完全被忽悠了。”新世公司的杨先生告诉记者。

  “我们是正规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报价最低。没想到中标的却是注册资金仅51万元的小企业。”杨先生对招标结果不能接受。不仅如此,杨先生还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材料专家、招标前就已经开始向黄冈科晟公司采购、评标阶段与投标人进行两次价格谈判等问题提出质疑。

  招标公司承认曾议价

  前不久,记者来到湖北路桥集团公司采访。该公司物资设备部部长万成华向记者介绍了招标情况:“我们公司是施工企业,有自主采购的权利。按规定超过50万元材料采购都要招标。我们企业的招标,采取的是邀请招标的方式,与社会上的公开招标是不一样的。

  万成华解释说:“公开招标面向全国的所有供应商,程序有几轮,如预审、投标、开标,耗时长。我们公司一年招标次数非常多,采取的是邀请招标的方式,以招代议。这与向社会公开招标程序走的不一样。投标以后,我们公司组织相应专家对厂家资质、业绩、质量等方方面面进行系统考虑,可能还有一个跟厂家、供货商的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的价格谈判过程。

  对于新世公司的质疑,万成华没有回避: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是由公司物资设备部、工程管理部、材料公司、党群工作部公司内部人员组成,确实没有从社会上聘请一个材料专家。

  为什么招标前就采购科晟公司的产品?万成华说,那是临时性采购,招标过程长,项目工程急用,不能等。

  为何要在评标阶段与投标人进行两次价格谈判?万成华解释说:“黄冈科晟公司报价第三,我们招标小组联系后,厂家降了一些价格。我们形成初步意见报给公司招标领导小组,领导认为价格还是高了,我们又约谈,厂家又一次承诺降价,于是成了价格最低的厂家。

  法律禁止价格谈判

  记者就有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分析,招标属于一种竞争性缔约程序,招标的目的在于从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最佳的合同相对方。为了保证这一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将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过程和有关合同的内容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舞弊。

  据介绍,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该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