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法院依法裁定收监一脱管缓刑犯

27.03.2015  18:37

      (通讯员:黄培英  余佳玉  编审:陈群安)3月26日据悉,因在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脱离监管超过期限未接受社区矫正,毛某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麻城市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抢劫罪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按照法律规定,毛某应接受麻城市司法局黄土岗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监管。但是,毛某并未珍惜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期间,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2014年10月起至今,毛某未到该矫正办公室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矫正办经过多方查找发现毛某的手机停机,其家人及所在地村委会均不知其下落,实际脱管已超过一个月。另查明,2014年10月12日凌晨,毛某伙同他人在麻城市白果镇寻衅滋事一起。   

        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依法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毛某缓刑的建议,法院受理后,未成年人审判庭依法调查了毛某的母亲和其所在村委会,均不能寻找到毛某的下落。合议庭审查认为,毛某违反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法定期限,至今仍下落不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毛某撤销缓刑,执行收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自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以来,麻城市法院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缓刑人犯依法作出的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法的首例个案。 

        法官讲法: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对于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不遵守社区矫正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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