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法院作出首例撤销监护权判决

12.06.2016  17:43

        近日,麻城市法院作出〔2016〕鄂1181民特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周丛某对周某的监护权,并指定麻城市白果镇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周某的监护人。这是麻城市法院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后做出的首例撤销监护权案。

        被申请人周丛某与周某(女,2001年8月29日出生)系父女关系,周某母亲早年去世,家中只有周某与周丛某两人共同生活。2015年4月至6月间,周丛某多次在家中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周丛某已于2016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周丛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后,周某的日常生活一直由申请人麻城市白果镇某村民委员会安排和照料。2016年5月,麻城市白果镇某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周丛某强奸女儿周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再适宜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周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其他亲属又不愿意对其进行监护为由,向麻城市法院提出依法撤销周丛某对周某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申请人为周某的监护人的申请。

        麻城市法院白果法庭受理后,认为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对此案的处理应慎重。通过多次走访后了解到被申请人周丛某的父母及岳父母早年去世,只有姐姐周某秀和妻弟曹某武两位亲属。妻弟曹某武多年未来往,姐姐周某秀家庭经济困难,两人均明确表示无能力也不愿意抚养周某。白果法庭又到周某目前居住生活白果福利院去查看周某现在的生活状况,看到周某的情绪健康都很正常。

        白果法庭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周丛某对女儿周某实施了性侵害,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周丛某对周某的监护权。综合考虑周某的姑妈及舅舅等近亲属的家庭状况以及经济条件,认为周某的姑妈及舅舅均不宜作为周某的监护人。而申请人麻城市白果镇某村民委员会不仅能够为周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周某的教育、医疗、心里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且该村委会表示自愿承担对周某的监护职责,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取得周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周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周某的身心健康,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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