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以和为贵促调解 化解矛盾构和谐

20.06.2014  13:56

  

  本网讯(通讯员  毛威 周建平)“多亏了检察机关替我们兄弟俩化解了矛盾!”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接到麻城市人民法院对自己的一纸判决后,发出了如上感叹。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而判决书中的被害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堂弟。

  经审理查明,郑某某与生活在同村的堂弟因房屋地基发生纠纷,2014年3月20日上午,郑某某因其堂弟要求自己将对方在二人房屋之间的棉花杆移走,而与其堂弟发生争吵至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郑某某的手部被堂弟持镰刀划伤,后郑某某手持钉耙将自己堂弟的头部打伤,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麻城市检察院公诉科的承办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认为该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并且属于《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进行当事人和解的案件。随后,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后展开了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就其行为后果、构成犯罪的理由和量刑的情节作了细心的说明,郑某某听后坦言自己完全是一时冲动造成恶果,也破坏了多年的兄弟之情,十分懊悔,自己毕竟给堂弟造成了更严重的伤害,愿意积极进行赔偿;在与被害人沟通时,郑某某的堂弟向检察官承认是自己动手在先,也给自己的堂哥造成了伤害,其认为郑某某在看守所关押已经受到了惩罚,愿意谅解自己的堂哥。

  最终,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签订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解协议书,郑某某的家属当场向被害人一次性支付赔偿,被害人也当场表示了对自己堂哥的谅解。基于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达成,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将该案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也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提出了对郑某某从宽处罚的建议,并得到法院的采纳。

  自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学习、准确适用新增的特殊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有效地修复了社会创伤,使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能减少社会的对立面,确保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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