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哲学》蕴含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

28.04.2015  17:00
———读约翰·S·布鲁的《高等教育哲学

      摘要: 约翰•S•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蕴含了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其中高等教育公共管理的强化是认识论哲学与政治论哲学博弈的结果,纯粹的自治和绝对的政府控制都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最佳选择,高等教育管理的理想是建构利益相关者的治理结构等思想对认识和改善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路径。
       
      《高等教育哲学》是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著名学者布鲁贝克著述的一部高等教育经典名著。当时的美国高等教育经历二战后的“黄金时代”之后,进入了被诸多问题困扰的“黑暗时期”,成为“学术界‘大为不满’的‘冬天’”,并且“已有一些人在失望地谈论高等教育的本体危机,甚至认为是出现了高等教育的合法性的危机”。面对美国高等教育的困境,许多学者进行了言辞激烈的指责甚至对高等教育的发展失去了信心。而布鲁贝克则冷静而理性地对高等教育进行了系统深入地思考,力图“寻求各种问题的共同基点”。《高等教育哲学》所蕴含的深邃的思想内涵和精辟的见解对高等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提供了一种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目前已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但是我们也看到,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高等教育质量问题、公平与效率问题等,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总体来看,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管理的问题,诸如高等教育应该由谁来管理,为什么该由他来管理等。解读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观,有利于我们汲取蕴含其中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更好地认识和改善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一、高等教育公共管理的强化是认识论哲学与政治论哲学博弈的结果
      当前,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遭遇到许多问题,许多论者将这些问题归咎于高等教育外部管理的强化,认为早期“完全自由”的高等教育机构才是现代大学的理想形态。其实,现代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强化并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自然选择的结果。关于这一论点,布鲁贝克在书中给出了答案。
      布鲁贝克认为,“在20世纪,大学确立它的地位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存在着两种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主要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在关于大学的本质、接受高等教育的目的、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的边界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而言,认识论哲学将大学看作是一个“按照自身规律发展的独立的有机体”,而政治论哲学则将其视作国家的附属物,认为“大学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知识之翼”。认识论哲学认为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目的是以“闲逸的好奇”精神追求知识,强调大学就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而且认为高深学问是客观存在的,并试图在“学术和现实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限”;而政治论哲学认为,人们接受高等教育,探究高深学问,并不仅仅是出于闲逸的好奇,重要的是因为深奥的知识对国家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人们接受高等教育、追求高深学问主要是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是有限的。布鲁贝克以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变迁为例,展示了政治论哲学这一让高等教育外部管理得以强化的哲学基础,以及该哲学逐渐发展并取得主导地位的脉络。他认为,高等教育的认识论哲学和政治论哲学交替地在美国的高等学府中占据统治地位。“在美国建国之初,高等教育或者学院赖以存在的合法根据主要是政治性的。那时的大学和学院提供的是专业教育,培养牧师、教师和医师。随着1876年霍普金斯大学的创办,科学研究成为美国大学新的职能,高等教育开始主要以认识论哲学作为合法性存在的根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的职能随环境的变迁和自身生存的需要慢慢地发生着变化。“当我们把霍姆斯的学说运用于学院和大学时,就会发现在过去几百年里,学院和大学已经成为它们所服务的社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大学拥有大量的为社会服务的指示,但是缺乏把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的决心和责任感,那么公众就会认为大学是无用的……一些批评家感到担心的是,如果高等教育一定要保持价值自由,摆脱价值判断,那么学问就会有无人问津的危险。”
      管理权力的属性是由管理对象的属性来决定的。众所周知,社会物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私人物品(或称私人产品),另一类是公共物品(或称公共产品)。教育作为一种服务,最初是完全私人化的,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教育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特点,它不像一般的生产过程那样,其结果表现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物化产品,而是凝结在受教育者的头脑和躯体之中的,表现为个人某种综合能力的素质,这种综合的能力或素质又通过受教育者在社会生活中的活动表现出来。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活动的背后由生产活动所决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也逐渐地得到了扩展,生产活动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生产活动,而成为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生产活动,个人的生产能力就不再仅仅是关系到他自己个人的事情,而成为关系到某一个群体的社会事务。在这种情况下,构成个人能力内在因素的智力和体力,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走出了个人事务的范畴而上升为一种社会事务。由此,作为提高个人素质重要手段的教育,也就由家庭内部事务上升为社会事务;教育作为一种服务,也就由原本的‘私人产品’转变为‘公共产品’,教育也就由私权转变为一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学生及其家长而存在的公权,政府全面地介入教育的每一个领域。”这里所说的社会事务,即公共事务,这里所说的公权,就是公共权力。
      高等教育作为教育现象或者教育活动的一种,具有教育的一般属性,属于公共物品。尽管高等教育较之初等、中等教育,有着更多的私人性,以至于人们把它归入准公共物品一类。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之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愈来愈明显,高等教育管理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属性,由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其中显得十分必要而且也变得不可逆转。尤其在当代,随着高等教育的社会功能日益扩大,大学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日益紧密,社会对高等教育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大学由原来的社会边缘逐渐成为社会中心,对社会运行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和推进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迈进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得到不断增强,高等教育作为公共事务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力也毫无疑问地成为公共政治角逐的重要目标。

      二、纯粹的自治和绝对的政府控制都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最佳选择
      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独立团体享有不受政府、教会以及其它官方或非官方团体和个人干预的自由和权力,其管理是由大学内部成员依据一定规则,通过代表资格而不是以个人资格来决定并付诸实施。罗伯特•伯达尔把大学自治划分为实质性自治和程序性自治,实质性自治是指大学或学院以团体的形式自主决定自身的目标和各种计划的权力;而程序性自治是指大学或学院以团体的形式自主决定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手段的权力。艾瑞克•阿什比认为,大学自治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在大学的管理上免于非学术的干预;以大学看来合适的方式自由分配资金;自由招收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自由选择学生;自由设计和传授课程;自由设置标准和决定评价方式。布鲁贝克认为,大学“自治是高深学问的最悠久的传统之一”,因为现代大学的源头———学者行会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但是,对于高等教育的顺利发展而言,一味的学者自治似乎并不能达到目的,对此布鲁贝克提出:“尽管赞成学术自治的论据看起来很合乎逻辑,然而,我们必须记住,有时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制约着学术传统。此外,大学是学术行会,历史会使我们想起,由于行会自行其是,因此很容易带来某些弊端,如散漫、偏执保守、排斥改革。”布鲁贝克认为:“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事务中,就越有必要用政治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他对高等教育发展历史进行详细考察之后得出结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因为,完全的自治首先要求经费独立,而任何一所大学不能自己提供充足的维持运行和发展的经费,因此,不需要外部支持的经费独立是根本不可能的,特别是随着大学与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大学绝对的自治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随着大学地位的变化,权力中心也逐渐从大学内部转向大学外部,从学术界转向公共领域,从大学历史上的特权和豁免权地位转向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地位。这就指出了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谁来“监管”监管人?由此看来,两者之间比较受欢迎的关系是一种不稳定的平衡。如果高深学问成为教会的工具,那也不会有真正的自治。
      布鲁贝克关于政治论和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的论述,是发人深省的,他同时反对单纯地强调高等教育外部管理而忽视“自治”,认为虽然“历史看起来明显有利于高等教育的政治论哲学。不过,学术体系一定不能完全变为商业性质,不能仅仅生产文凭和知识。我们希望政治化永远不要发展到教育和权力不分的地步。”

      三、高等教育管理的理想是构建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
      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大学实现组织目标,保障内部组织有效运行的关键。构建大学治理结构的目的是平衡大学组织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世纪大学的组成方式是学者行会。这种学者行会跟其他各行各业的行会一样,是由学者自发组成的一种利益共同体。如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就是由学生或者教师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因为早期的大学规模小,功能单一,内部事务相对简单,所以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并不复杂,大学的每个成员都能充分表达个人意志,直接或间接地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按照罗伯特•伯恩鲍姆的说法,这是一种自我控制型的学会组织模式,领导人的作用主要在于协调,使各成员约束自己的行为,服从团体的价值观念和规范。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组织规模的扩张,大学的治理结构由简单变得复杂,其根本原因在于大学功能的扩展及其所导致的利益主体的多元和分化。
      早期的传统大学将自身的责任限定在教学和研究的学术领域,认为大学的责任就是学术责任。这是因为早期的大学只是学者们为研究高深学问而建立的学术团体,其主要的社会功能也仅限于为社会培养具备某种职业资格的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学逐渐成为影响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换句话说,相对于原来独立、超然的学术责任,社会责任是现代大学必须承担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大学已经不再仅仅是学者的大学,它涉及所有相关者的利益,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大学。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社会、大学行政人员(以大学校长为代表)、教师和学生。大学是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控制的组织。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大学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且通过不同的途径、方式对大学产生影响。它们之间相互牵制,构成了大学的利益结构。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大学是对大学自治和政府控制的一种超越,它能有效避免单一的治理主体决策偏狭或者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诉求的弊端,寻求建立一种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策和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样可保证大学的决策科学合理和便于实施,从而保证大学的顺利发展。大学利益相关者治理机构在人员组成上要尽可能全面地吸纳各利益相关者代表,并且该治理机构要切实在大学内部资源配置、财政预算、人事决策、专业设置等方面发挥决策和管理监督作用,真正实现现代大学制度所要求的共同治理目标。(来源:2014年11月《高等教育研究》第35卷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