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二审维持原判

09.09.2016  18:42

        9月8日,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经审理,武汉中院判令驳回陈某等47人上诉,维持原判,涉案楼栋80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出生44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小区不明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事发后,小欣怡父母将小区涉案楼栋2楼及以上128户居民诉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46万元。

        2015年11月10日,法院经多方调查、审理,依法认定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除原告自愿撤回对其中8户的起诉外,其他被起诉的120户中,有80户被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小欣怡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的陈某等47人提起上诉(其中王某等8名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处理),请求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自己判定的补偿责任,改判自己不负责任;请求对涉案石块的抛物责任楼层进行科学检测;认为小欣怡监护人对出生仅44天的孙女疏于监护,应承担责任;认为一楼麻将室业主明知坐在门口有受抛物之害危险,却对受害人不进行任何提醒,应承担责任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等。

        经审理,武汉中院将二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本案的客观事实能否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还原的问题;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

        关于本案的客观事实能否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还原的问题,法院认为,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也期望努力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尽力去揭示案件的真相。但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瞬间的,也没有亲历者目击整个事故经过,事故过程不可能再现。

        法官也希望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来还原本案的客观事实,然而在本案中,经过现场勘查及现场试验等工作,均未能确定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对此,法院承认,确实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客观事实,是不可能通过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再现或还原的。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上诉人主张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确定本案事实,包括杨某等13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都不具备现实可行性,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要看能否排除自己不是实际侵权人。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确定实际的侵权人,自然能够确定上诉人是否为实际侵权人。在该方法不可行的情况下,法官所认定的事实,是运用逻辑推理、辩证关系等方法,依靠法官自身的社会生活经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照法律的规定,内心所构建确定的最大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

        从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确实无法达到排除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等所有可能加害的证明高度。因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补偿责任是适当的。上诉人主张小欣怡的监护人、物业公司及一楼麻将室业主应当承担责任,但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对何欣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据该案法官介绍,高空抛物案仅从表面来看,实际的侵权人仅有一人,绝大多数上诉人或者全部的上诉人都可能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在当前商业保险尚未能全面深入展开,社会保障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特殊社会发展阶段,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非要其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而言无疑雪上加霜。对于无辜的受害人予以保护,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民事主体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是一种特殊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法律之公平,在于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视同仁。上诉人与小欣怡均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均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法律规定的补偿责任,不是针对小欣怡个人所设立的,而是为所有公民所设立的。今天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在面对明天可能发生的风险时的公平;今天对于小欣怡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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