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伤人不能光赔钱了事

25.05.2015  12:42

  武汉城管最近推出高空抛物有奖举报,武昌区水果湖80余家物业公司的2400多部监控加入到抵制高空抛物行列。水果湖街道办对所有成功举报高空抛物的,在全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设每起50元的奖励。

  针对高空抛物,现行的法律已有相应的对策。《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换一句话说,如果能找到责任人,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找到责任人,则由同一幢楼里的业主承担“连坐”责任。

  除此之外,高空抛物伤人还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无意中将物体从高空抛下,致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不顾下面人烟繁密,随意将重物从高空抛下,致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则可能要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最近在上海杨浦区工农公园外一居民楼内,有人从高空向公园内抛掷一只空酒瓶,砸中一名正在打牌的老人,造成老人死亡。结果肇事者被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但是,目前对于高空抛物的立法并不周密,与其可能产生的危害相比,相关的规则和给予处罚并没有完全到位。首先,监测高空抛物的立法并没有跟进,比如这一举动由哪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管,物业公司具有什么样的权力与责任,相关的监视设备应该如何配置,并没有法律法规可依循。武汉对此作了有益的探索,由城管承担起了监管责任,并且相关街道和物业公司也加大了对高空抛物的监视。这些经验将来可以由立法机关进行总结和规范。

  同时,能不能想办法对高空抛物的行为进行事先惩戒,而不能仅仅是发生严重后果才进行惩罚?一般仅仅有高空抛物的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至多就是批评教育而已。其实,高空抛物与危险驾驶的危害性不相上下,最好不要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进行处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果这一行为确实高发,建议增设类似于“危险驾驶罪”的罪名。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必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才治罪。(杨涛)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