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16.10.2014  18:43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省属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根据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60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0日

  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省属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根据省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省属公办高校、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院所)在本省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

  转化历年积累的科技成果,原研发团队已解散,所在高校院所组建转化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原研发团队成员应优先参与转化团队),适用本实施细则。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高校院所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一线,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按照“荣誉权归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归属研发团队”的原则,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高校院所通过享有科技成果荣誉权提升在国际国内的影响力,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并在成果转化中获得相应收益。

  高校院所应与研发团队签订合同,明确研发团队与所在单位的收益分配比例等。

  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并在公司控股或成为大股东。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

  (一)处置方式。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分为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研发团队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处置合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合同由研发团队与受让方签订。

  (三)处置备案。处置合同签订后,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备案表(见附表)、处置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各存档备案一份。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一)现金收益分配。现金收益是指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获得的收入扣除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折合为现金的收益。研发团队所得现金收益的分配方案,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经研发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

  (二)股权收益分配。股权收益是指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获得的股权收益。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5%,其余股权由研发团体所有。研发团队所得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经研发团队成员共同协商签字确认。

  第七条  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和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八条  高校院所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权益分配相关档案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九条  高校院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和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权益纠纷的,由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第十一条  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市州高校院所科研成果在本省转化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