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签合同 骗走1330万元
男子私刻印章,与他人签订土地开发协议,骗取对方1330万元。近日,该男子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违法所得1330万元。
今年44岁的王某系荆门城区人。2009年6月,王某与一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该公司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王某,由王某组织施工,按工程量结算。但王某觉得没有公章办事不方便,便花50元在城区中天街找人私刻了一枚该建筑公司印章。之后,王某冒用该建筑公司名义,与陈先生签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骗取对方1330万元。2010年上半年,王某谎称有该建筑公司名下的土地处置权,找陈先生合作搞开发。陈先生一番考察,认为项目可行。王某利用假印章,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陈先生签订合作协议,将该建筑公司名下位于九渊路与果园三路约23亩土地作价1000万元与陈先生合作开发,收取陈先生合同款1000万元。2011年初,王某用同样的方式与陈先生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建筑公司名下位于掇刀区政府附近约192亩土地的使用权,每亩作价50万元与陈先生合作开发,收取陈先生600万元定金。后来,由于王某一直不跟陈先生签合同,陈先生找到该建筑公司老板核实此事,发现王某并非该建筑公司员工或股东,之前合同上的公章也是假的。陈先生又找王某退钱,王某退了30万元,并向他转让240万元债权,余下33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王某骗来的钱均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用假印章签合同,骗取对方财物13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