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换“马甲”旅游被处分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30.11.2015  09:17

  以去外地开会的名义借机旅游,某县卫生局负责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昨天,湖北省纪委《每周一案》栏目讲述了某县卫生局违规公款旅游的案例,以此剖析何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2013年1月18日,某县卫生局办公室接到上级有关培训文件,决定组织全县各镇卫生院和县直医疗单位业务副院长参加在成都举办的医院法务管理培训班。

  4月14日,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文某带队,共15人出发前往成都学习。文某征求参训人员意见后,决定改变学习计划去周边旅游,由会务组安排车辆和导游将文某等15人组织到九寨沟、峨眉山游玩。期间,文某等15人按照2300元每人的标准共向培训主办方上交35000元培训费,其中通知参加培训的14人每人上交了2500元,文某的费用由其余14人分摊。总费用发票由主办方统一出具在一张发票上,文某等人拟以此发票到单位报销。后因有人举报,县纪委介入调查,故此次旅游费尚未报销,均由个人承担。

  文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用公款旅游,应定性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文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每周一案》解释,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或者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此案的焦点之一是文某等人旅游费用未用公款报销是否影响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每周一案》说明,旅游费由培训主办方统一出具在一张发票上,事由为培训费;各单位参训人员上交2500元是按照通知上交,事后可以在各单位以培训费名义列支;当时此发票由主办方寄回,尚未寄到时,县纪委接到举报介入调查,导致文某等人未能到单位入账报销;县纪委在调查过程中,文某等人共同编造参与培训的事实,回避旅游的问题。因此,文某等人主观上想将旅游费用以培训费为名到单位报销,但因县纪委介入调查导致未能报销,并不影响对其公款旅游行为的定性。因文某等人的违纪行为尚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故可以适当从轻处理。(记者王雪)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