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三年,东湖高新区法院首例“黑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宣判

23.12.2020  18:14

近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这是东湖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的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起,李某与一家名为“含羞草”的网站合作,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上搜索不特定网站的系统漏洞,并向存在漏洞的网站服务器中植入木马程序,进而在感染木马程序的网站中推广“含羞草”网站链接,从而牟取“含羞草”网站推广返利。经司法鉴定,李某利用前述木马程序侵入网站达283个。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东湖高新区法院认为,李某因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方式,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283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定罪处刑。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湖高新法院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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