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08.04.2016  20:15
 

  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精神,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文,取消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停止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上述4类场所同时持有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注销其卫生许可证;只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4类场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两部门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积极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两部门强调,各地要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合调整工作。整合调整工作期间,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平稳过渡,对整合调整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两部门将适时对各地整合调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信息来源:食品消费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