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储备规模暂定4万吨

05.05.2017  23:51

  5月4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经信委下发《湖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储备食盐规模暂定4万吨,以应对突发事件及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

  根据该办法,当出现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食盐等情况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动用省级储备食盐。

  我省省级食盐储备将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由省经信委负责牵头协调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对食盐储备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承储企业须对省级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半年对储备食盐轮换一次。对省级储备食盐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刘晓杰)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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