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品药品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07.03.2016  19:28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深化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科学知识需求,引导公众科学安全饮食用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逐级开展创建活动,2016年力争在全省建立400个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其中武汉市100个),“十三五”期间,每年考评命名一批“省级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基地”。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优势,普及公众食品药品科学知识,提高全民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全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创建范围

  (一)以宣传普及食品药品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消费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为主要功能的食品药品知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陈列室等公共机构;

  (二)配备食品知识科普宣传、体验和展示功能的农产品、畜产品、林产品种养殖企业;

  (三)配备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体验和展示功能的食品药品研发、生产、流通、消费机构和企业;

  (四)配备食品药品知识宣传教育、体验和展示功能的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测、教学、医疗部门和机构等。

  三、创建标准(省级)

  (一)硬件设施

  具备良好的开展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教育的条件和设施。

  1.开展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教育的场所能同时容纳20人以上参观。

  2.具有可供群众参观的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资料、宣传墙、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案例、科普常识图片展板。

  3.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真伪比对样品展示区。

  4.配备有声像播放设备和科普宣传片及播放场地,安装有可供群众互动的有关食品药品法规及安全常识的电脑查询系统。

  5.建有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资料展示区。展示区陈列各种食品药品知识宣传资料,供参观者取阅。

  6.建有本地、本单位品牌产品展示区。

  7.建有12331投诉举报提示和模拟体验系统。

      (二)软件建设

  1.有完备的组织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参观记录和档案。

  2.有经过专门培训的讲解员、活动辅导员等,能够为参观群众进行讲解、演示,辅导群众学习掌握食品药品知识常识和辨别真伪药品技能。

  3.与当地学校、机关、企业、社区等有固定联系,合作开展食品药品知识科普教育活动。

  4.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食品药品知识科普教育活动。

  5.每月开放天数不少于1天,“食品安全周”“用药安全宣传月”等重要时段及时开放。

  四、考评验收(省级)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级创建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符合创建标准的单位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州申报材料后,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适时组织实地抽验,对符合创建条件的进行通报并命名、授牌。

  (三)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年度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查验收,复查中若发现工作滑坡达不到创建标准,限期6个月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命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创建工的意义,按照省级创建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创建标准和工作方案,逐级开展创建活动,确保取得实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各地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年度考评内容。

  (二)争取支持配合。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创建工作,动员相关部门、社区(村居)组织、企业积极参与,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投入;要加强与科学技术协会、食品药品行业协会联系,争取支持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困难;及时编印、发放科普宣传资料,为宣传教育基地开展工作搞好服务;主动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宣传教育基地开放情况,引导公众更好“走进食品药品监管、参与食品药品监管、了解食品药品监管”。

      (三)充分发挥作用。要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以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假冒伪劣辨别、真相误区解读、法律法规知识、监管工作成效、优良产品展示等为重点,结合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志愿者、执业药师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资源,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食品药品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科普宣传的感染力、吸引力,努力把宣传教育基地打造成服务群众的连心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催化剂。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