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06.04.2017  19:37

鄂食药监文〔2017〕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公布了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见附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这3项行政许可事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局不再实施受理和审批。

附件: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药品审批一并办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明确,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要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