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05.08.2014  10:01
  

  为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营造尚德守法的诚信环境,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象全部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范畴,全文共六章30条。《办法》围绕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以营造尚德守法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环境为目标,以“搭建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机制”为手段,重点是抓好信用分类管理的“建、评、用”三项工作措施。

  围绕食品药品信用信息,着力“”好三大基础。首先,建好信用信息“大平台”。《办法》明确省局将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大平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信用信息均要在全省统一的大平台系统中进行管理;其次,建立信用信息“大数据”。《办法》规定信用信息按照“谁许可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表彰谁录入”的原则,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级录入及管理。信用信息包括资质(品种)类、检查(监测)类、处罚(处理)类、表彰(公益)类四类,其依据为行政许可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质量公告等;第三,建立信用信息“大网络”。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应用,开展联合惩戒和信用结果的公开。

  围绕信用分级,着力做好信用等级“”定。《办法》明确以“生产经营者是否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是否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等内容”为判定信用等级主要依据,确定示范守信、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其中,示范守信,主要是在行业内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守信等级,主要是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法行为,但无主观故意,且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企业;失信等级,主要是违法违规,但还未达到要对其实行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的企业;严重失信,主要是与国家总局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进行衔接。《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将全部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确定,其确定将以自然年度为确定时间周期。同时还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信息公布的主体、时间、方式等。鼓励和支持食品药品行业协会、资信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以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围绕分类监管,着力做好信用结果的应“”。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其实施分类管理措施,建立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严重失信等级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并对其实施行业退出,向社会公布其信用等级及违法违规情况,提请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对于失信等级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其产品抽检频次,向社会公布其信用等级及违法违规情况等措施;对示范守信等级的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等相关手续,通报表扬,推荐其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贷款融资、享受政府补贴及评优评奖等鼓励措施。 (袁福国、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