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5.07.2016  18:07

  为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从生产源头保障食品安全,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总局、省局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法律、制度要求,省局就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新要求,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和形式。

  新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要示企业如实公示如下信息:一是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按照新《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的“食品安全承诺书”;二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公示书,明确每项产品添加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限量;三是企业生产食品的生产许可信息,特殊食品还须公示品种注册或备案信息;四是企业年度食品安全状况自查报告及三类特殊食品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报告;五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受权人信息;六是食药监管部门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等制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七是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信息;八是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投诉举报电话1233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张贴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向社会公示企业的主体责任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形成生产企业严格自律、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监管部门从严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对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增强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管责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