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制定《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23.12.2014  16:56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和问题样品后处理工作,充分发挥抽检监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12月9日,省局出台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抽检监测后处理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后处理信息管理及考核事项。

  该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管部门通报的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应查清同批次食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要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要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要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要通过整改,完善质量安全体系。监管部门要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监测报告,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或问题样品风险分析研判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并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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