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带染发水染发过敏 理发店未做测试担责一半

06.04.2015  11:53

  长江日报讯(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王滨 汪拥)家住洪山区青菱街的小文自带染发水到理发店染发,不料出现过敏症状,住院治疗花去2万余元,事后,小文多次找理发店主索赔却遭拒绝。昨日,从洪山区司法局获悉,经青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理发店主因染发前未给顾客做过敏测试赔偿医药费1万元。

  去年12月25日,小文自带染发水,来到社区理发店,请店主为他染发。理发店原本不允许顾客自带染发水染发,但因小文是老顾客就同意了,当天,店里顾客多、人手少,店主想,染发水是他自带,应不会有问题,也就没替小文做过敏测试就开始染发。

  染发没多久,小文便觉头部有疼痛感,而且全身瘙痒。店主见状,立即停止染发。之后,小文前往广州军区武汉陆军总医院和中南医院住院诊治38天,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

  康复后,小文向理发店主索赔,可店主给付2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理会。小文多次要求理发店主赔偿,但未得到解决,于是寻求调委会调解。

  2015年3月30日,小文所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胡昌华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分别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小文认为,自己的过敏症状是染发引起,应由理发店主负责赔偿全部医药费;而理发店主认为,染发水是小文自带的,应由小文自己负责。双方各自坚持,互不退让。

  调委会胡主任依法依理向双方解释:小文过敏是因小文自带染发水的质量问题和理发店主未做过敏测试共同引起,而非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文本人和理发店主在这起染发过敏事件中都存在一定责任,但责任大小无法明确界定,故应由小文和理发店主平均承担,理发店主应向小文赔偿医药费1万元。同时,调委会胡主任告知小文,若检测证明染发水存在质量问题,可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染发水销售商或生产商要求赔偿。

(编辑 毛丽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