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未付款就拿走手机 警方:合同纠纷不能立案

12.01.2017  13:33

  记者王平

  一名顾客在购买手机时,趁营业员小邱离开柜台之机,在未付手机款的情况下拿走手机,小邱向警方报案,希望警方抓住窃贼。然而,常青街派出所的回答给了小邱当头一盆凉水。常青街派出所认为:这名顾客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只是合同纠纷,不予立案。

   顾客未付款就拿走手机

  据小邱介绍,2016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左右,葛某来到位于汉口火车站附近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小邱热情接待了葛某,葛某声称要购买一款价值2799元的VIVO手机,这款手机营业厅正在做活动,买祼机送200元话费。于是,小邱与葛某签订了《中国移动湖北公司终端活动协议》,并拿出葛某看中的新手机,为葛某办理充话费事宜。

  小邱说,为葛某充话费后,他就拿着葛某签的协议,离开柜台去为葛某开收款发票,当他将发票开好回到柜台时,葛某人却不见了。小邱赶紧给葛某打电话,告诉他买手机的钱还没有付,请葛某付清钱款,葛某在电话中表示,10分钟后就回来。可是,10分钟过去了,葛某仍未现身,小邱再次拨打葛某电话,却关了机。

  之后,小邱多次拨打电话,葛某终于接了电话,但是,拒绝交付购机款,并将小邱的电话拉黑。小邱同事帮忙打电话,一提到交购手机款的事,葛某就挂断电话。

  派出所法院间来回奔波无果

  无奈,小邱只得拨打110报警,出警的警官将他带到常青街派出所。

  小邱说,当天下午,常青街派出所接待他的是一名王姓女警官,王警官了解情况后,根据葛某留下的身份证号查到,葛某是河南人,现居住在东西湖金银湖李家墩村366号。小邱根据王警官提供的住址,在金银湖一直找到晚上8时,也没有找到。

  第二天,小邱的同事继续帮忙找,当地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小邱同事,这里根本没有要找的这个门牌号。

  28日,小邱再次来到常青街派出所,王警官又问了一遍情况后,告诉他,你这是属于合同纠纷,要到法院去起诉葛某。心急如焚的小邱跑到法院,法院人员说,与葛某签的《协议》,是移动公司与葛某签的,应该由移动公司来起诉,小邱不具有起诉的资格。

  小邱说,他是黄冈人,今年22岁,他在这里打工,每月的底薪只有1200元,如果要不回这部手机,他得给公司赔偿,2800元是他两个多月的工资。

   派出所认为“合同纠纷”不立案

  昨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陪同小邱来到常青街派出所,该所李教导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是一起合同纠纷,不构成盗窃罪,因此不能立案。他说,他们之间签了协议,说明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只是现在葛某不履行合同。

  李教导员解释,盗窃罪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以占有为目的,一是客观上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他称,葛某主观上是想购买手机,客观上是在营业厅拿走手机,并不属于秘密窃取。他说,小邱在这件事上,也有责任,没有保管好手机。

  当初接待小邱的王警官则称,当时小邱到派出所是来求助的,所以根据小邱提供的信息,帮他查到了葛某的现住址,已经尽到了责任。

  对于“求助”说,小邱感到莫名其妙,“我明明是拨打110报警”。

  律师说法>>>

  涉嫌盗窃且数额较大

  对于派出所的说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颖认为“有点不可思议”,葛某的行为明显涉嫌盗窃罪。她说,首先葛某在没有交购机款时就将手机拿走,而且在小邱向他追要时,仍不交还购机款,主观上构成非法占有。另外,葛某是在小邱离开柜台,趁其不注意的情况下拿走的手机,也就应当认定为秘密窃取。

  王颖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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