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更加细化

21.05.2015  12:0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为明确具体征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首先要求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指的是纳税年度。

  根据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由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116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告允许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为加强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公告为纳税人设计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内容是被投资企业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基本信息、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和结转额等。此表由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旨在确认每年递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同时,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