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开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17.03.2016  10:32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

  为促进全省非遗保护工作基础条件进一步改善,推动非遗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省人大今年将在全省开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为此,省文化厅定于3月至4月,分别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检查内容

  此次检查,要对照《条例》逐条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对《条例》规定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非遗保护总体规划,建立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开展非遗宣传,建立本级非遗代表性名录,开展生产性保护等方面落实情况。

  (二)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遗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并开展定期考评,制定本级项目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非遗调查和抢救性记录,开展活态传承与创新发展等方面落实情况。

  (三)政府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四)各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职尽责情况。

  (五)国家、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听:听取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

  看:深入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实地考察保护规划落实情况和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情况。

  查:检查各级政府关于非遗保护工作的文件、经费投入情况;各级文化部门、项目保护单位调查建档、数字化保护、宣传工作等情况;国家、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明细。

  访:走访传承人和社会民众,了解对本地政府、文化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反映。

  三、工作安排

  4月10日前各市、县完成自查。

  4月中、下旬,省文化厅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县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检查,是省人大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的基础环节,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成立专班,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对查找出的不足要立即整改,提出下一步加强措施。各市、县自查报告4月20日前报送省文化厅非遗处。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