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26.08.2016  21:07

  《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26日经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8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武汉成为全国副省级及省会城市中唯一一个具有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条例》紧紧把握上位法精神,广泛吸收当今学界非遗保护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武汉本土非遗保护的工作实践和经验,突出“保护至上”的理念,对上位法有关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形成了一系列有力、明晰的操作规范。突出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保护”二字。《条例》将“保护”主线贯穿始终,包括保护、传承、利用、发展四个方面。

  第二,明确政府是非遗保护的责任主体。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包括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建立非遗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统筹建设非遗公共文化设施等。二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各自职责。三是明确工作队伍与工作机构。

  第三,明确实施分级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对国家级非遗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规划,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收徒传艺给予补贴;对省级非遗项目可以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可以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对市区级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实行保护。

  第四,明确实施分类保护制度。《条例》确定: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基本消失的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类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对非遗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和技艺项目名录进行重点保护。

  第五,倡导非遗保护的社会化传承。一是本市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传统技艺,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遗项目;二是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传授技艺;三是通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四是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遗相关专业或传承班,培养专门人才;五是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

  第六,明确界定非遗区域流动的权责关系。一是鼓励本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二是鼓励市外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本市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第七,鼓励非遗的合理利用。一是鼓励、支持建立非遗传承基地(园区)。二是将非遗列为本市旅游形象宣传内容;三是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四是市区政府对合理利用非遗资源的单位、个人,在资金、场所、宣传、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对符合政策的给予税收优惠或资金扶持;五是支持开展非遗保护科学研究,提高非遗保护和利用水平;六是鼓励支持依法开展非遗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七是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有权依法优先利用与非遗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

  第八,鼓励非遗保护的社会参与。《条例》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建非遗基础设施;支持非遗行业协会和相关专业协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遗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开展非遗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及开展文艺创作;明确可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遗保护。

  第九,明确非遗保护的执法机构及“冒用者”法律责任。《条例》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违反非遗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