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 典型案例

01.06.2015  20:38

        案情

        2013年5月份,被告人李相松、袁怀震伙同李朝家、明平义、袁怀炎、袁海兵、袁慎腾、袁修术(均另案处理)等人每人出资7万元,共同经营李相松原有的沙场,并购置挖沙船、运沙船、铲车用于在富河流域排市段进行采沙牟利。李相松负责沙场的经营,袁怀震负责开铲车和卖沙记账,袁慎腾负责开挖沙船,袁怀炎和袁海兵负责开运沙船。李相松等人在无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沙18  485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667万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相松、袁怀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66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综合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相松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袁怀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