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潜江宣判
近日,经潜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潜江市法院宣判了湖北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诉案件,被告人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该案首犯熊某,男,1989年4月生,苗族,无业。2012年底以来,熊某在潜江的家中通过聊天软件在互联网上低价购买个人信息,再转手加价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先后使用二个QQ号码和二个微信号在网上和人进行交流,如有人需要某种信息,熊某先向上家购买,拿到信息后再通过邮箱发送给客户。
熊某的上家冯某,男,1983年4月生,汉族,福建福安市人。2013年12月,冯某冒用上海某物资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吕某联系,签订购买外勤管理系统的合同,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的定位信息,之后其在互联网上非法出售。从2014年1月至5月,冯某向熊某非法出售手机号码的定位信息45次,交易额为45820元。
熊某的另一个生意伙伴田某,女,1974年10月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某局工作人员。2014年1月开始,和熊某相互买卖个人信息,熊某向其购买手机号的定位、通话清单,其向熊某购买湖北手机的通话清单、工行、建行的客户信息等;二人共交易60次,金额共计125296.16元。
熊某买卖的居民个人信息五花八门,包括户籍信息、住宿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出入境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余额、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及定位等,至2014年5月11日被举报案发,熊某共买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约7000条,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为扩大业务,2014年3月10日,熊某邀请张某,帮其在互联网上买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熊某以每天100元、150元向其计酬。至2014年5月11日,张某帮助熊某买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约600条至800条,获取报酬人民币5000余元。(通讯员 王进 朱妍)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