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 咸丰李某某被判刑

06.06.2016  22:12

        近日,咸丰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1月2日凌晨,咸丰县城居民李某某在该县楚蜀大道某酒店一房间内与唐某某吸食毒品并嫖娼,被派出所当场查获,同时,查获李某某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颗粒物两袋、电子秤一台。经鉴定,白色晶体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净重16.1401克。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6.1401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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