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02.06.2015  20:11

        案情

        2011年底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郑金金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购买剧毒化学物品相关法律手续、证件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余国华(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共计13吨,除将其中部分用于自己在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老虎墩山头非法开采黄金外,将其余的氰化钠出售给同在该处非法开采黄金的且未取得购买剧毒化学物品相关法律手续、证件的被告人郑中华和郑激流(已判刑)等人,导致周边土壤、水源遭受污染,影响恶劣。经鉴定,在被告人郑金金、郑中华及郑激流等人开采黄金的浸泡池以及堆淋土中均含有氰化物成分。

        裁判结果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金金、郑中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违反规定购买、出售、使用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及立功等情节,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金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郑中华有期徒刑一年。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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