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科学民主立法 凝聚社会共识

28.01.2015  16:29

          “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是十八大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完善政府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提出的明确要求。青海省 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恪守立法为民理念,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注重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进立法精细化, 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完善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增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针对性

  推进开门立法,除依法保密的外,建立所有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制度。采用公众普遍 接受的载体,重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优势,通过青海省法制信息网或者在报刊登载法规规章草案全文,及时公开立法背景资料,适当延长草案征求意见时间, 保障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方便公众能够更加充分地发表意见,表达真实意愿,有效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广度和深度。由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程度、水平有 限,反馈意见质量效果不尽理想,为增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针对性,对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省扶贫开发条例》、《青海省物 业管理条例》、《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草案,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 法规规章涉及利益群体的真实意见和想法,让社会各界从不同角度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充分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更有利于从制度设计上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纠 纷,凝聚力量。在起草《青海省村民委员会办法》时,深入大通县、乐都区、湟中县西堡镇等地召开立法座谈会,倾听基层相关方面对立法的意见建议,参会的基层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政府负责人以及村委会代表等从不同方面对换届选举中存在的蓄意捣乱、散布谣言等行为制裁的法律支撑,流动票箱的使用,委托、代写 选票的条件要求,村委会的财务审计以及“村改居”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 性。

  二、健全专家咨询机制,重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有效性

  充分发挥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外脑”作用。鉴于专家们专业素质高,分布领域广,身 份地位中立,能够运用自身的专业学识从不同角度提出中肯的立法修改建议,因此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专业优势作用,有助于提高立法文稿质量。仅 2014年,4部地方性法规、5部政府规章的立法草案,就征求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意见70余人次,共收到意见建议560余条。组织专家参加论证会、进社区 企业调研8人次,组织专家集中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10人次。在审查修改《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时,参会专家从专业角度对条例调整的对象、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以及灾害的防御等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经过实践,在政府立法活动中,专家们认真思考研究,针对立法项目所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基本得到采 纳,显现出良好效果。同时,也让法律顾问专家们感受到他们提出的意见受到尊重和重视,增强了专家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的提高,也提高了政府立法项目起草、审查、修改工作效率和草案文稿质量,进一步提升了政府立法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实效性。

  三、建立与政协协商机制,延伸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推进立法精细化

  201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 员会工作联系暂行规定》,建立立法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增强了我办与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沟通联系,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政府立法专题调研,搭建政协委 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桥梁和平台。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坚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保证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立法项目座谈会、论证会 的人数各不少于2人,保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立法的民主权利。仅2014年,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政府立法座谈会、论证会达到50余人次。进一 步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扩大了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建议。同时,继续延伸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的工作,广泛征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意见,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的精细化。

  实践证明,政府立法工作只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才能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热情,才能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提供畅通的渠道和稳定的平台,真正有效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件立法项目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摘自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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