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随机应变追回货款

20.05.2020  12:07

据悉,原告武汉某公司与被告黄冈某公司于2012年6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原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签订了对账单确认货款金额共计13.07万元。因被告至今仅支付2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19年11月4日诉至武汉市青山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被告黄冈某公司向武汉某公司支付货款11.0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2020年5月6日,原告向青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月9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出现在法院一楼,表示在网上看到公司有执行案件,想了解一下案件情况。在知晓案件才刚立案后,其心想也没这么快能够解决,准备离开返回黄冈。

执行局副局长王钢知晓了该情况说,“能够从外地到法院了解情况,说明被执行人有潜在履行意愿,应该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协商。”他立即拨打电话叫回了正在返回黄冈路上的被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同时交办团队成员万增晖进行接待协调。

 

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协调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并进行了现场网银转账支付,案件从执行干警收到材料到货款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仅用了两个小时。案件的执结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陈群安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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