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提名之问”击中司法行政化软肋

25.09.2014  10:01

  从22日晚起,浙江平阳县委书记王中毅拟提名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消息,遭到众多网友吐槽,甚至包括北京的一个基层法庭。该法庭在官方微博上发问,“中级法院院长是否需要法院工作背景?若无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而被直接任命为法官和审委会委员……?”(9月24日《南方都市报》)

  法院院长要不要法院工作背景?要不要法学理论基础等等,这一系列的提问,并不能简单解读为“外行领导内行”的话题。从体制构架来看,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本义是行政与司法相对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能,维护法律公正,与普通的行政机构相比,有着更强的专业性,同时,也对防止权力干扰有更强的诉求。

  法院院长首先应当是法官,其次才是行政职务。在具体的实务中,院长或许可以不直接参与审判,但是按照业务职务任免规定,法院院长还将担任审委会委员,这绝对不是外行“打酱油”的角色。按照1995年颁布实施的《法官法》规定,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即无资格当法官。如果不能当法官,更没有资格担任院长,这个逻辑似乎顺理成章。

  遗憾的是,《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法院院长的任免则表述为“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没有明确法官任职条件是法院院长任职的必备条件。这一模糊地带,恰恰为党政官员入主法院留下了后门,不管这种普遍通行的做法是否合理,至少在法律上都不算显性违法。

  院长法官化、专业化不仅是民意期待、大势所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司法是否独立的一个标识。司法行政化的弊端由来已久,在人事任命方面,法院被等同于一般的党政部门对待,院长“官位化”,一些非专业背景的官员走上院长、副院长的工作岗位,不仅堵塞了法官群体的上升通道,而且失却了抵御外来权力干预的壁垒,使得公正独立的意志“缺钙”。“院长提名之问”击中司法行政化软肋,法院院长怎么任命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如果什么官员都可以入主法院,无疑使得法院成了党政官员去留的一个驿站,不利于维护法院的权威,更不利于促进独立司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的决定,今年6月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中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中法官省级遴选、法官任院长等改革具体设计,都是试图摆脱地方的权力掣肘,去除司法行政化。改革值得期待,但是作为司法权威的要义,法院院长具备法官资格应当成为制度共识,不管谁来选任,这都该是前置条件。(木须虫)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