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李静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案

12.08.2016  03:36










        8月11日9时,随着法槌敲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东区10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鹏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为了推进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入额院长、检察长带头办案的要求,该案由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晋出庭依法履行职务。

        被告人黄鹏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一审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中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鹏盗窃价值18000元的面包车一辆。2015年3月7日22时许,黄鹏驾驶所盗面包车窜至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持刀强行将被害人肖娜掳上面包车,抢走肖娜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和现金若干及中信银行卡一张,之后将肖娜掐昏后用铁丝、砖块捆绑将其抛入汉江致肖娜窒息死亡。作案后,黄鹏持肖娜的银行卡,分三次从工商银行ATM机取款共计6100元。2015年12月23日,武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黄鹏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前,李静院长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撰写了阅卷笔录,并亲自指导合议庭拟定庭审提纲和方案,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黄鹏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鹏主观上只图财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因防止被害人逃跑而失手致其死亡,原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王晋检察长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黄鹏实施抢劫后,为掩盖罪行,将被害人身体捆绑砖块抛入水中溺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检辩双方意见,李静院长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鉴于该案案情重大,依法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李静院长在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另行宣判。整个庭审活动,节奏紧凑,重点突出,繁简得当,条理清晰,程序规范,秩序井然,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据悉,湖北高院实行法官员额制以来,院领导开庭审理案件已成为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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