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开庭重审东星遗案 兰世立诉求被驳回
21世纪经济报道 一边训练“新团队”谋划东山再起,一边力争夺回自视属于被骗走的财产,更名为新加坡籍Jack Thomson的兰世立与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新一轮“激辩”正在进行中。
经过一年的准备、开庭重审等法定程序后,8月18日,湖北省高院公布其重审后的一审判决结果: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兰世立与李军、杨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李军、杨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295亿元已因偿付应由东星集团及兰世立承担的东盛公司债务而抵扣完毕,李军、杨嫚不再负有对湖北东星集团、兰世立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湖北省高院驳回了东星集团、兰世立的本诉请求。
针对这一初步结果,兰世立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自己正在准备材料”,“坚决上诉”。
而另一当事人谢小青则对本报表示,最高院的裁决实际上是要求湖北省高院进一步查明事实,而并非断定谁对谁错。针对兰世立宣称的上诉,会“奉陪到底”。
三个焦点
东盛公司股权纠纷案中,争议焦点并无变化:即东盛公司100%股权转让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一场披着股权转让“外衣”的高利贷贷款抵押合同?
重新审理的庭审过程,具体围绕三项焦点展开:东星集团、兰世立与李军、杨嫚等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相互关系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经解除;李军、杨嫚是否还负有向东星集团、兰世立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在判决书中,湖北省高院认为,《委托经营合同》与《股权转让协议》在事实上有牵连但相互独立,《委托经营合同》已经终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对《委托经营合同》第4.1条股权转让与担保约定的履行,其约定内容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经过审理,湖北省高院认为,《委托经营合同》与《股权转让协议》在事实上有牵连但相互独立,《委托经营合同》已终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对《委托经营合同》中股权转让与担保约定的履行,其约定内容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应为合法有效。
而关于李军、杨嫚的“债务”界定问题,湖北高院认为,李杨二人已向东星集团、兰世立支付股权转让款8550万元,另垫付了应由东星集团、兰世立承担的东盛公司债务5.712919亿元,按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未支付的2.295亿元已因该偿付而抵扣完毕,已不再负有向东星集团、兰世立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高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履约过程中,兰世立方违约在先。其在判决书中解释,上述合同签订并进入履约期后,兰世立并未履约完整移交公司公章、全部合同、协议、文书证照等,且至今没有完全移交。而双方依合同进行股权转让后,东星方面还用另一枚未移交的东盛公司公章及东盛房屋对辽宁省公安厅、交通银行沈阳分行为东星集团债务提供2000万元担保,形成新的东盛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