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出台涉扶贫领域刑事案十条意见

31.05.2019  17:12

近日,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十条意见》上作出批示,对法院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王晓东在批示中指出:政治站位高,服务大局强,十条意见实。据了解,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湖北法院共受理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93件132人,已审结85件,其中,判处有期徒刑83人,判处拘役13人。涉扶贫领域犯罪案件呈现职务犯罪突出、小官涉贪明显、扶贫资金侵蚀严重、犯罪持续时间长四大特点。湖北涉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含9个罪名100名被告人。其中,65人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37人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18人犯滥用职权罪。贪污公共财物共计593万余元,挪用特定款物共计599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432万余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共计955万余元,盗窃、诈骗财物共计10.75万余元。

意见》指出,要依法从严打击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减刑、假释的条件从严掌握,社会影响恶劣或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虚报冒领、强行索要扶贫资金、阻碍扶贫项目实施、农村涉黑涉恶犯罪从严打击。对以农村弱势群体为对象的犯罪,除强调从严打击外,还要注重与扶贫工作相结合,被害人家庭属于贫困户或脱贫户的,依法依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责任编辑:张心怡 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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