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下陆大队依法拘留两名过失引发火灾责任人

28.07.2014  11:50

7月24日,黄石下陆消防大队依法对两名过失引起火灾的责任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7月22日上午10时14分,黄石市大江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加工厂脱硫塔发生火灾。黄石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集下陆、特勤、大冶、华新、铁山中队及大冶有色专职消防队共18台消防车、4台洒水车、100余名官兵到场处置,火灾于11时40分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系当时在现场施工的电焊工王某和李某在焊接时产生的焊渣滴落地面引燃可燃物所致。二人虽持有焊工证并经过施工现场动火审批,但在进行焊接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引发火灾。对此,下陆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报请下陆分局裁定,依法给予王某和李某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7月24日上午,两名违法行为人已被依法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