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首例非法采砂涉刑案宣判

03.12.2014  23:14

(郭帮权 程婷)12月3日,从阳新县水政监察大队获悉,历经一年多时间,该县两起富河河道非法采砂案,经县法院一审判决为非法采矿罪。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富河河道非法采砂2960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袁某(同案),自2013年5月份起,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富河河道非法采砂18485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以上两起非法采砂案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县法院依法判处。 

经审判机关查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于2014年11月19日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袁某(同案)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20万元。 

该县水政监察大队队长张国辉介绍,这是该县首例非法采砂涉刑案,以上两起非法采砂案件的判决,有力震慑和遏制了不法分子的偷采行为,标志着该县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在“非采入刑”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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