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性医疗别患了“防卫过当”病

21.04.2015  15:19

  《医学界》杂志的调查显示,85.8%的医生表示,因担忧发生医患纠纷,他们在行医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进行过防御性医疗。防御性医疗也称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具体表现包括:从实际病情看没有必要的各种化验、检查,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回避高危病人手术及难度较大的特殊处置,带有推脱责任性质的转诊及会诊等。(4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医患纠纷实行举证倒置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医学技术壁垒,使得患者无法举证维权,但现实生活中却导致,一些医生为了免责,在医疗会诊里通过诊断程序以及技术措施,进行“选择性”规避,从而,有时候更倾向于次优的诊疗方案。

  然而,趋利避害、明哲保身是常人心理,作为医疗损害法律诉讼的副产品,防御性医疗的出现,也是一种保全自身的“防卫”措施。一些时候,它甚至促使医生规范行医、改进服务质量。但是,防御性医疗现象一旦走向“防卫过当”,弊就远大于利了。一方面,不必要的化验、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即所谓积极防御性医疗,造成了医疗资源大量浪费和患者经济无端损失;另一方面,刻意回避高风险手术和其他治疗措施,可能让病患不能充分就医,丧失治疗甚至救命机会;此外,这也会更加剧医患间的互相设防心理和不信任感,使得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有医疗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有规避,古今中外,防御性医疗现象一直存在,这是医疗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而不唯我国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之功。事实上,为了平衡“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带来的权利失衡,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从实体上规定了医疗过错责任制度,即存在过错行为才承担医疗责任,而不是单一的从程序上要求医方证明“我不是坏人”。但是,法律救济的善意,只能规范医患纠纷,寻求涉诉医患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却不能根治防御性医疗之病。

  有病就得治,要有效破解防御性医疗顽疴,并非旦夕之功,还须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医患和谐关系、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上建立长效机制。(符向军)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