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

22.07.2014  13:57

  

  本网讯(通讯员 杜琰秋)“禁止令”是针对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人员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钟祥市检察院通过发挥检察建议书的作用,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禁止令的执行,帮助监外执行人员回归社会,有效的确保了管制、缓刑的执行效果

  今年以来,钟祥市检察院不断推进钟祥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延伸监督触角,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禁止令”,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取得了良好的社区矫正监督执行效果。

  2014年2月,钟祥市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法院拟对徐某判处缓刑,并将社区矫正机构的缓刑调查意见交由公诉人质证。公诉人质证后认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但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向法院提出禁止令建议,建议禁止徐某接触涉毒人员,进入涉毒场所,进行涉毒活动,法院判决时予以采纳。

  然而2014年4月,钟祥市检察院审查吴某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时,发现已判处缓刑的徐某明知吴某为招揽生意,在其所开设的赌场内提供毒品供参赌人员吸食的情况下,仍在赌场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对其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钟祥市检察院遂对徐某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社区矫正机构在徐某缓刑期间未对其禁止令部分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徐某出入涉毒场所。钟祥市检察院针对此情况依法对该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据钟祥市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讲,在禁止令规定实施以前,对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员只有定期汇报思想、随叫随到等措施相对空泛、管理松散的状态,而有了“禁止令”,等于加了一道“紧箍咒”,一些约束更有针对性,可避免“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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