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探险不是说走就走的旅行

19.11.2015  11:36

  11月1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近两年,“驴友”穿越秦岭迷路的新闻时有发生,《陕西省旅游条例》在修订时,拟规定组织者要提前5日备案,不备案的话,对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处罚。(11月18日《华商报》)

  规定提出,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违反此规定者,就要受到处罚。

  提前5天备案,并不是对“驴友”们的方案进行审批,也就不是限制“驴友”探险旅游的自由,这种备案的目的,是要提醒驴友提高风险意识,注意自身安全,一旦发生任何不好的后果,相关部门也可以据此进行营救。

  近年来,野外探险旅游,成了一些都市人热衷的一项运动,很多人仅凭借好奇心驱使就去探险旅游,频频有驴友被困、失踪甚至死亡的消息见诸报端。在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之前五天,在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可让他们对自己的活动有清晰的认知与准备。

  一些驴友失踪事件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对失踪驴友实行营救,这也引发了救援费用是否该由驴友自行“埋单”的争议。如果驴友及时备案,相关部门理应为这些受困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不备案的野外探险旅游予以罚款,可以尽量减少驴友遇险,其目的,虽然是为了事后监管的方便,实则也是将监管前置,以让驴友们能珍爱生命,理性出游,同时也能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

  把提前五天备案写进法律,就是让驴友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野外探险有风险,野外探险不是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而是需要备案,需要预先进行充分的准备。

  戴先任(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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