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法制办许晓东主任为市政府办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若干问题》专题授课

15.11.2016  09:3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1月10日上午,市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许晓东在市政府办3楼会议室作了题为《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若干问题》的专题授课辅导。此次培训会由市政府办党组成员樊同生主持,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全体干部参加会议。

许主任结合《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鄂政发〔2013〕27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80号)等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作了深入分析介绍,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详细解读,并结合湖南、广东等地的先进经验和主要做法,指出了我市当前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成(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突出强调了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的职能和作用。整个讲授过程,既有理论的讲解,又有实务的探讨,内容层次丰富,讲解深入浅出。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此次培训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摈弃错误观念和思想,增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据悉,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鄂政发〔2013〕27号)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诸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变更以及财政预决算编制、产业发展重大战略调整以及教、科、文、卫方案确定与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一系列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纲要》精神,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确保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合法性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是《纲要》确定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要素。此次培训会的举办是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的重要前哨,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培训会上,我办还为参会人员免费赠阅了编印的《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汇编》(2016年版)50余册。

(十堰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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