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使用回收油 火锅店主被处罚

15.09.2015  17:24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咸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食药局)作出的对谭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谭某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2014年5月开始个体经营咸丰县重庆秦妈火锅咸丰南门店。同年12月1日,县食药局对谭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直径为50cm铝制桶2个、直径为30cm铝制桶1个,里面装有回收油共计30千克。

           立案调查后,县食药局认定:谭某某在经营咸丰县重庆秦妈火锅咸丰南门店期间,将顾客吃剩后的火锅通过过滤,去除食物残渣和水份,高温加热,炼成老油(回收油),供顾客再次食用。2015年1月26日,县食药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谭某某的铝制桶3个和回收油30千克,罚款5000元。同年7月3日,县食药局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知谭某某10日内主动缴纳罚款。逾期,谭某某未履行义务。7月21日,县食药局申请咸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对县食药局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申请人县食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谭某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县食药局缴纳罚款5000元及滞纳金的行政裁定。7月27日,该行政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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