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30.05.2014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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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采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项目设定机关国家
实施机关名称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机关名称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协办机关名称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 );
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 );
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2号 );
5、《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
审批范围和条件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锡、锑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泥炭中型以上的;
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
7、按管理权限,属市级发证的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4、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批复和成交确认书;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9、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生产部分的审查意见;
10、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1、矿山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12、需交纳采矿权价款的,需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款证明材料;
13、采矿权使用费缴款证明材料;
14、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5、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
16、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3、近期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或储量核查检测报告、评审备案或审查文件,储量占用登记书;
4、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扫描)。未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采矿权人须出具有偿化处置承诺书;
5、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备用金证明;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8、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0、煤炭矿山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特殊矿山的许可证(扫描);
10、营业执照(扫描);股份构成情况说明;
1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扫描)。
三、采矿权转让审批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扫描);
2、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书;
4、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5、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出具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扫描);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出资证明;
7、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扫描);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原件);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扫描);
9、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或结算报告及审查意见、备案文件;
10、转让申请人需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扫描);
(3)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4)国有或集体所有矿山企业,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再次转让的,出具原转让审批文件(扫描);
11、受让人需提交:
(1)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2)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证明文件(扫描);
(3)受让人按原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承诺。
12、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
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变更矿区范围的);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5、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8、重新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9、重新编制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0、矿山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11、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2、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13、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公司股份构成说明;
1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矿区范围及矿山开采现状与实测图;
3、关闭矿山报告(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储量消耗与报销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5、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6、资源储量报销批准文件;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
7、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检查验收意见及批准文件;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办理流程1、申请人报送资料;
2、政务大厅受理;
3、相关处室审查;
4、主办处室汇总意见;
5、集中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延续登记除外);
6、主办处室填制责任签,领导审批;
7、登记发证或下达批复;
8、公告。
特别程序及期限需公示、公告、现场踏勘的,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法定时间40日

承诺办理期限2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1、采矿权使用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登记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标准:每次100元
3、采矿权价款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领取或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的办事服务一栏:文件及范例下载中下载。
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咨询电话027-87271177
投诉电话027-12336
受理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常见问题

1、地登记出现错登、漏登怎么办?

2、什么是地籍调查和地籍测量?

3、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4、什么是土地复垦费?

5、宅基地怎样审批?

实施机关

责任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工作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时间 联系方式: 027-8665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