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不执行协议价 利川工商调解退款

10.06.2014  11:37

    6月3日中午11点,在利川市工商局都亭工商所消费维权站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邓雁颖女士拿到了酒店多收的住宿费445元,坐上12点从利川开往家乡的火车。
    据悉,6月3日,在利川市住宿的外地客商邓女士因有事需回家,在结算住宿费时,不服某酒店不执行协议价而多收住宿费的做法,于9点41分向利川市工商局都亭工商所投诉。
    接投诉后,该所12315消费维权站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经调查得知,邓女士于5月22日到利川办事而入住利川市某酒店,因其行程大概至6月中旬,就与当天值班人员商议,每天的住宿费按会员协议价133.00元/天计算,邓女士向该酒店缴纳了押金2199.00元。
    因邓女士办完事,就于6月3日早上办理退房事宜,酒店却按照148.00元/天的原价收费,共住宿13天,要收1924.00元,另房间消费商品25.00元 合计要收取1949.00元。邓女士认为她一直住在该酒店未退房,应该执行协议价,13天只能收费1729.00元,加上房间商品使用25.00元,收1754.00元才合理。
    工作人员遂对该酒店负责人和服务员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讲解,称酒店有诚信经营的义务。该酒店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调解:该酒店执行协议价,退回多收的445.00元。双方都比较满意。(颜益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