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酒司机”开车相撞 一人死亡一人获罪 这年还过得下去不?

04.02.2015  18:14

      (来源:荆门晚报  本报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梁帅豪    编审:程勇)京山两男子醉酒后驾车相撞,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另一人近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处缓刑。 

  两名当事男子分别是朱某和向某。2014年10月11日晚,朱某醉酒驾驶轿车,沿京山轻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遇向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对向驶来,造成车辆相撞,向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京山交警认定,朱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4mg/100ml,从被害人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  成分,含量为152.9mg/100ml。都达到了醉酒标准。案发后,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并赔偿了向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因朱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主观危害性不大,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春节将近,亲人、朋友相聚,难免饮酒助兴,但要切记:不过量饮酒,保护身体健康;不过度劝酒,维系良好关系;不酒后驾车,谨防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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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