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一男子持刀抢劫夜行人 一审获判死刑

16.06.2015  19:18

    新华网湖北频道6月16日电(王斌华、孟卫军、明延发)男子单独或伙同他人,于深夜时分尾随独行路人,尤其以单身女性为目标,暴力持刀抢劫,短短2个多月时间,共持刀抢劫20余起,致1人重伤,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6月9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2014年4月5日晚9时许,罗某流窜到百子畈西街附近的鄂州市公安局老宿舍内寻找作案目标。他看到周某(公安民警)独自上楼回家,立即尾随其后,进入宿舍楼6楼拐角处,罗某猛然用手箍住周某的脖子,持刀威胁其交出财物,周某奋力搏斗,被罗某连刺数刀倒地,身负重伤。罗某抢走周某的手包逃走,鄂州警方于4月9日在黄梅县将罗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查明,2014年2月至4月间,罗某还先后单独或伙同付某、龚某等人,以夜间单独活动的行人,尤其是背包单身女性为主要目标,在湖南省邵阳市、长沙市、湘潭市及湖北省的恩施、洪湖、武汉、鄂州、黄冈、黄石等地,伺机持刀捅刺女性,实施抢劫犯罪20余起,抢劫财物数额59000多元,致1名受害人重伤、2名受害人轻伤、多名轻微伤,其中入室抢劫作案2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

    3名被告人都属累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遂依法一审宣判,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龚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据承办法官介绍,罗某还供认其在湖南、湖北、广东等地的数起抢劫罪行,时间、地点、作案经过均具体详细,但因为被害人没有报案,导致事实无法认定。

(编辑:叶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