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管理]鄂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具体办法

19.08.2014  11:24

  记者8月1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15种将被问责的行为。《办法》出台后,我省对公务员的问责有章可循,并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职责行为,保证其正确行使权力。《办法》共五章32条,具体规定了15种将被问责的行为。问责形式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从给予批评教育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不等。其中,一年内问责达到两次及以上的公务员,将从重问责。

  五种未完全履行职责情形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二)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三)因工作质量不高或者服务态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四)经评议或考核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五)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根据情节轻重问责方式分为以下十种

  (一)批评教育;(二)诫勉谈话;(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责令公开道歉;(六)调离现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

  五种不履行职责情形

  (一)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推诿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三)对有正当理由和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的;(四)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种不当履行职责情形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或职责规定,行使不属于本岗位职权的;(二)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三)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让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四)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谋取私利的;(五)不当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邓龙 潘腾子 刘小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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