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交警部门集中整治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

30.05.2014  10:30
交警部门依法扣留违法上路电动四轮车 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

  中新网湖北新闻5月30日电 (潘建波)当前,湖北黄冈市区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车非法销售、上路行驶等问题,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损害黄冈良好形象。5月28日上午,从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切实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道路交通秩序,该市已依法启动黄州城区电动四轮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加大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扣留无牌无证的电动四轮车。

   近百台车违法上路

  5月28日中午,黄州区红卫社区居民夏先生致电交警支队咨询:“最近在街上看到有一种新款的电动四轮车,据经销商介绍说这种车不用上牌、不用买保险、还很节能,自己有意购买,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以后交警会不会整治?”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上路行驶的,而且这种车辆安全性能没保障。

  据交警在辖区摸排了解,当前在黄州城区行驶的电动四轮车有近百辆,购买人群以中老年人群为主,用途主要是代步、接送小孩。目前主要有五个品牌,每辆车售价3万元到7万元不等,这几种品牌的电动汽车属于观光类电动汽车,可以在公园、景区使用,不能在道路上行驶。

   违章现象频发安全隐患突出

  上路行驶的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车型较小,最大时速可达每小时45公里以上。正是基于这些特点,这类车辆在上路行驶时,驾驶员往往不遵守交通规则,交通乱象频发,给城市交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市场上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电动四轮车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隐患:车辆安全性能难以保障。此类车辆由于缺乏规定的生产标准,产品安全性能难以保障,在刹车、转向等方面普遍存在安全性能差、不稳定的缺点,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由于大多数四轮电动汽车驾驶人为中老年人,无证驾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占用机动车道违法停放、甚至违法载客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抗风险能力差。大多数电动四轮汽车不能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理赔能力弱,造成事故难处,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 不准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及《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规定,该类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汽车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规定:“严格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的产品。”据调查,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电动四轮汽车都未取得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在上述《公告》目录中,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这些车辆未登记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公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处罚。

   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电动四轮车刻不容缓

  此类车辆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车辆安全性能无法保障,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只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从本月初开始,按照黄冈市交警支队统一部署,各勤务大队采取系列措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格依法查处电动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按照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针对有经销商反映,山东等省可以使用这类车辆的问题。笔者进一步了解到,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山东部分地市大量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四轮电动车问题。山东省委、省政府立即召开了整治机动车“四非”问题专题会议,以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名义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代步车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整治意见,展开为期一年的整治行动。

  5月26日,公安部发文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借鉴山东省有关做法经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法查处无牌无证、非法生产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宣传讲解非法车辆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在全社会形成谴责、抵制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氛围,坚决杜绝违法问题蔓延、加剧。

   交警建议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

  电动四轮汽车的乱象在黄州城区已初步显现,如果不及时整治,就会愈演愈烈,难以根治。交警部门建议,要由市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履行职责,早抓早管,规范电动四轮汽车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质监部门要对电动四轮汽车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严禁生产无国家公告目录的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城区电动四轮汽车销售商进行监管,严禁销售无国家公告目录车辆,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销售的机动车,吊销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开展单位内部宣传引导工作,说服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购买、不使用代步车。教育部门要利用小手拉大手,督促学生家长不要使用电动四轮车接送学生。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车辆时,不要轻信商家的欺诈宣传,一定要细心甄别,购买可以登记上路的正规车辆,避免购车后不能登记上路,违法受到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致电动四轮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证您交通出行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重向您提示:

  一、目前,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

  二、“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安全性能及防护性能低,近年来道路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因“老年代步车”不能申领号牌,所以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一方负事故责任,将由驾驶人自己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三、“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大此类违法上路车辆的路检路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感谢您的支持,祝您出行安全!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