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01.03.2016  10:55

      2016年2月29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5年5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2013年3、4月间,吴某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财神庙村、卜家河村等地占用包括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在内的林地开采石料。郧阳区林业局对吴某等人分别作出限期恢复山林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吴某等人一直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郧阳区林业局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2015年12月12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但郧阳区林业局逾期未回复,也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就该案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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