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整改郧西县永安烟花竹有限公司外部新建驾校重大安全隐患的督办函 鄂安办督〔2015〕32号

24.12.2015  19:23
 

鄂安办督〔2015〕32号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整改郧西县永安烟花 竹有限公司外部新建驾校重大安全隐患的督办函   十堰市人民政府:               近日,省检察院向省安监局提交的检察建议书(鄂检建〔2015〕3号)中反映该院在办理郧西县原县委书记胡俟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时,侦查发现郧西县永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厂区外部新建郧西驾校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如下:               郧西县永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始建于1984年,专门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06年经郧西县政府招商引资,改造提升,2007年由省安监局审查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郧西县政府曾两次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根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厂区周围200米以内地段不再新规划、设计、审批、建造民房和其它固定建筑物;在厂区160米以内建立安全禁火区”。               2013年5月,郧西驾校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在郧西县永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西南侧动工建设,现已投入使用。其围墙与永安公司生产厂区围墙最小直线距离仅23米,与成品仓库距离40米,与黑火药库距离130米,严重违反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56-2009)的强制性规定,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永安公司多次向郧西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十堰市安办也于2013年9月对郧西县政府下发了督办通知,但隐患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你市督促郧西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违规建筑郧西驾校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将整改结果于2016年元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