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下发通知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07.11.2017  00:34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12月1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取得利息免增值税
  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厅
小微企业再获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