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法院利用微信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17.12.2016  15:36

原告谭某与被告朱某某已分居五年,双方长期没有联系。2年前,原告谭某曾将朱某某诉至法庭,请求离婚,但因无法送达被告而撤诉。2016年6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在提供被告户籍地址的同时告知了被告在用电话。法院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回执显示“查无此人”。

为审结此案,承办人冷法官以“老熟人”口吻与被告朱某某先后来电话联系10余次,取得了被告信任,被告朱某某主动添加冷法官的微信。经过聊天交流,被告朱某某表示同意通过微信方式接收应诉材料。冷法官当即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拍照以微信方式向被告朱某某进行了送达,被告朱某某以文字方式回复确认收悉,并表示将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朱某某未到庭直接参加庭审,但通过微信方式提交了答辩意见。经过审理,合议庭依法作出了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朱某某的离婚判决,并就子女抚养一并做出处理。因夫妻财产问题无法查明,决定由其夫妻离婚后另行起诉。判决作出后,法院按照朱某某在微信中提供的其弟弟朱某的地址,顺利邮寄并成功送达判决书。

通山法院积极顺应“互联网+”时代要求,探索运用微信、QQ、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文书送达。让大众通讯软件服务司法审判,使老百姓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互动更加协调,提高送达效率,节约审判资源。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